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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开发资助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其按规定支出的2020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服务价格:15000.00
服务承诺: 0时差响应需求    7*24小时服务    0时差进度反馈    所有申请当天上报
服务介绍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一、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审批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补助。

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分5个档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预算资金测算表

研发费用
金额(X)/元

资助比例(Y)

企业数量

资助标准/万元

测算资助
金额/万元

5亿≤X

Y≤0.6%

41

300

12300

5000万≤X<5亿

0.2%<Y≤2%

448

100

44800

2000万≤X<5000万

1%<Y≤2.5%

862

50

43100

300万≤X<2000万

1%<Y≤6.67%

7022

20

140440

100万≤X<300万

3.33%<Y≤10%

6707

10

67070

50万≤X<100万的规上企业

10%<Y≤20%

88

10

880


四、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8-2020年)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2020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0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有系统账号已停止使用,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https://sticapply.sz.gov.cn)。办理人员通过个人登录和法人登录完成账号注册;科研人员进入个人登录模块,实名认证后,进行科研人员登记;办理人员通过路径(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系统帮助手册详见附件1)。 

(二)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3)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8年9月9日以前成立,2018年9月9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0755-36882224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9月13日- 2021年10月18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截止至18:00)。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1.原有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单位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申请单位应当按附件2-3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7.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9.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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